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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工伤保险有关管理办法(上)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1月21日,市劳动保障局下文,出台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对象

管理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工伤治疗

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并自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受伤职工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长期驻外和因工出差的职工发生工伤,可在当地抢救,并自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合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并填写《合肥市工伤职工转院治疗建议书》,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必须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须填写《合肥市工伤职工继续住院治疗申请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1、连续住院治疗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2、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应出具《合肥市工伤职工出院告知单》并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同时分别通知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本人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合肥市工伤职工出院告知单》明确出院之日的次日起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因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需进行医疗检查诊断的,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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