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六种情况可拒付工伤保险医疗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
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工伤职工提交下列资料至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
鉴定;经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后,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至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辅助器具:1、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1份;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4、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6、1寸近照2张。
六种情况可拒付医疗费用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受伤害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书》及伤者诊断证明、病历、费用单据、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更换年限,仍在继续使用的,每延长使用一年,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使用者年度定额的20%奖励费用。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拒付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除拒付医疗费用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暂停或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签订服务协议: 1、有违反卫生部门制定的住院病人管理规定的挂床住院行为的。2、有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行为的。3、有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使用非治疗药物、医嘱外用药的滥用药物行为的。4、有违反规定,将目录外药品或物品串换成目录内药品行为的。5、有违反物价规定的收费行为的。6、有将医疗事故发生的治疗费用按工伤治疗费用结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