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21.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如何确定?
答: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2.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答: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