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23.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识,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被派遣劳动者?
答: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