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规定缴费单位要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和费额,改变了我市此前按年申报缴费基数和费额的做法,部分单位认为加大了用工成本。实际上,58号文件实行的这一举措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一、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第10条、《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128号令)第11条都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二、有利于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生有灭,经营状况不断变化,职工流动就业越来越频繁。按月申报缴费额基数和费额,企业可为新增职工及时参保,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及时停缴离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缴费制度,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人员增减,有利于实行社会保险的动态管理。
第三、实行按月申报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合肥市政府64号令和94号令都规定缴费单位按年申报缴费基数,主要是由于当时全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基本上是手工操作,难以适当按月申报大量数据处理的需求。随着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一期工程投入运行,已基本能够满足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所需的技术条件和手段。在此情况下,我市根据政策法规要求,及时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时段,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