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要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加范围,对不参加社会保险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二是社会保险工作的必然需要。近年来,虽然经过努力,但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扩面难,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面较窄。在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意识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果不落实社会保险强制性征缴的各项措施,一方面一些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社保基金也无法做到应收尽收、收支平衡,就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