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49、如何办理异地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异地转院应符合以下条件: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由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转院期间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医疗保险卡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异地转院发生的在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40%;属于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50%
50、如何办理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费用自理。(备案电话:0551-3536433)
参保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医疗保险卡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的在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为40%;属于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