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待遇享受
34、在不同级别的医院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是多少?基金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每次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费,超过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70%,其中,属一类低保、重度残疾的参保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再增加10个百分点。
35、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含异地转院和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合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限额为: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城镇其他居民和市辖区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36、参保居民如何办理住院和出院结算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办理住院和出院结算手续。出院结算时,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费用,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医保基金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居民不出示医保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