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位缴费基数是如何重新定义的?
答:《意见》明确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从而改变了“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费之和”的规定。
6、个人缴费基数是否重新定义?
答:未重新定义。缴费个人仍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7、哪些单位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
答:(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以下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①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③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制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煎熬医疗保险费。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8、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答:养老保险:已参保的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新参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7%。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3%,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7%。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事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