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六、退(离)休人员有哪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1、基本退(离)休费。基本退(离)休费按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费标准计发。2、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3、其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人员应支付的待遇,职工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并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并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七、市属三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何时启动?
答: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应当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费率和实施时间,并先行启动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
八、市政府[1998]第66号令与[2006]第124号令在基本政策上主要有哪些调整?
答:一是将单位缴费的基数由原先的双基数改为单基数, 即退(离) 休人员不缴费; 并同时对单位退(离) 休人数与在职人数超过规定比例时增收相应调剂金;二是参保范围由原来我市1998年9月先行启动的市属、区属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扩大到市属、区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是退(离) 休人员的养老金由过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代发改为实行社会化发放;四是保险费的征缴由原先的经办机构征收改为由地税代征;五是由原来的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与退(离)休人员待遇的差额拨付改为费用征收与待遇支付分开,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