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问:单位一直没有告诉我们工资到底包括哪些项目,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同时,用人单位在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时,应提供工资清单。
问:我在单位是按年薪拿工资的,单位每月只发给我很低的基本生活费,到了年底再一次性付清全部工资,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但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问:我因为工作疏忽,造成了单位一定的经济损失。单位也没有告诉我就将我的三个月工资作为赔偿费全部扣掉了。请问单位有权力这样做吗?
答:单位这样做显然是违法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 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问:我们单位实行的是轮班工作制,请问轮到法定节假日上班时也要按三倍的支付标准发工资吗?
答:是的。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也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问:我因为患传染病住院观察,请问在隔离观察期间单位是否应当发给我工资?
答:单位也应当发给工资。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