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问: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我在家待岗,请问基本生活费有没有标准?
答:有标准。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我应聘于一家上海的单位,现在单位公派我在合肥工作,工资待遇按照合肥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请问是否可以按照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
问:我所在的单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但是单位安排的定额量很高,一般情况下很难完成。请问计件工资制的定额量是否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呢?
答:计件工资制的定额量是有确定标准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