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所指的失业人员为参保单位的职工转入社会失业的失业人员。
2、什么是失业保险?他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都是政府行为,都侧重于保障基本需求,并以货币作为提供帮助的主要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得双重职能。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3、失业保险基金由哪几项构成?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 不需要偿还, 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4、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失业手续?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肥市失业职工情况登记表》、职工档案、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大厅失业管理窗口(1号、2号台位)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告知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到哪个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5、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答:失业人员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大厅培训登记窗口(3号台位)报到,参加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培训后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英寸免冠照片2张,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6、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本人应在每月的1--5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签领手续。签领后,自当月20日起,可持失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当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签领手续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详见下表)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市、县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65%,但应高于本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每月265元。
New Page 1 累计缴费年限 | 享受 期限 | 累计缴费年限 | 享受 期限 |
满1年不足1年半 | 3个月 | 满6年不足6年半 | 16个月 |
满1年半不足2年 | 4个月 | 满6年半不足7年 | 17个月 |
满2年不足2年半 | 6个月 | 满7年不足10年 | 18个月 |
满2年半不足3年 | 7个月 | 满10年不足11年 | 19个月 |
满3年不足3年半 | 9个月 | 满11年不足12年 | 20个月 |
满3年半不足4年 | 10个月 | 满12年不足13年 | 21个月 |
满4年不足5年 | 12个月 | 满13年不足14年 | 22个月 |
满5年不足5年半 | 14个月 | 满14年不足15年 | 23个月 |
满5年半不足6年 | 15个月 | 满15年及15年以上 | 24个月 |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金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参照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2000元,包干使用。抚恤金为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上述规定到户口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手续。
10、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否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上述参保范围的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及时到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补办失业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参保缴费后,职工失业的,可按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单位聘用,单位也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停发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应属重新就业。重新就业后,已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因此,自重新就业的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其再次失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和再次失业后计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2、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上述规定,参保职工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13、本市失业人员户口迁往外地,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答:失业人员户口由我市迁往外地的,凭迁入地户口及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所属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按其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4、外地失业人员户口迁入我市,如何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答:失业人员户口由外地迁入我市的,凭迁出地失业人员登记证及本市户口本,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局3楼大厅失业管理窗口)出具同意转入联系函,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转入我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人员到我市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我市标准执行。
15、什么是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 答: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包括两项:定额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
16、哪些失业人员是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对象? 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每月享受定额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住院医疗补助。
17、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定额医疗补助金的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住院治疗、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按其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发放医疗补助金: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24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3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48个月失业保险金。
分娩的失业人员,参照生育保险规定,按顺产、助娩产、剖腹产三种情况,以上述缴费时间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上限顺产不能超过1200元、助娩产不能超过1500元、剖腹产不能超过2500元。
失业人员因生育引起的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三种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其累计缴费年限规定的比例和上限报销。
18、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范围如何确定? 答:定额医疗补助金按月发放,由失业人员本人包干使用:包括门诊诊疗、购药等所有费用。
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支付范围,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
19、失业人员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失业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治疗的;
2、非急诊未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者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自行转院就医的;
3、使用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分娩的除外)。
4、由于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伤、致病或者酗酒、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失业人员在申领医疗补助金时弄虚作假、涂改票据、处方的。
20、失业人员的住院就医有何规定? 答:失业人员患病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住院医疗机构是本市失业人员住院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2、失业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主动向医院出示《劳动保障手册》,《劳动保障手册》不得转借。
3、失业人员因患急诊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可在本人居住地附近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定点医疗机构。
4、失业人员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办理转院手续,并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21、失业人员如何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答: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失业人员出院结算时,应主动向医院表明失业人员的身份,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发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小结。
22、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经街道(乡、镇)、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1-5日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签领手续,到银行领取。
23、申领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的失业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专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失业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专用发票、《准生证》、《出生证》、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做绝育手术的失业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专用发票、病历、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