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异地转院(诊)
1.参保人员异地转院(诊)就符合以下条件: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认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2.手续:异地转院(诊)由经治医生和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治医生填写申请表,经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如遇紧急情况,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诊)手续;3.异地转院(诊)原则上应转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上海、北京约定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院(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4.参保人员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异地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五、急诊抢救
1.参保人员在市内在异地(不含港、澳、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院治疗的(不含异地安置人员),应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否则所发生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2.参保人员争论抢救留观并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市内发生的医疗费,比照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3.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单位凭《基本医疗保险证》、急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六、异地安置
1.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核定后,与其原单位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包干不足部分由其原单位解决;2.门诊包干费用标准为本人当年个人账户资金,住院包干费用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的人均费用;3.包干费用医保中心年终一次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