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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详知道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1.失业人员如何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应在领完失业保险金后,到其档案托管所在的市或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接续)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本人提出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书面申请,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确认后,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时应携带失业证、本人身份证、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一英寸彩照3张等材料;已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需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及一英寸彩照1张,到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接续)手续。
     (见合医改[2003]3号文“参保范围”,合劳社秘[2003]168号第四条)
     2.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失业人员参加(接续)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合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6.5%的比例缴纳,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应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暂定每人每月6元,全年一次性足额缴纳。(见合医改[2003]3号文“费用缴纳”)
     3.已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后,何时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答:已随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见合医改[2003]3号文“参保和续保”)
     4.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003年5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2003年5月1日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医保手续。
     (2)2003年5月1日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医保手续。
     (见合医改[2003]3号文“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5.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004年3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2004年3月1日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2)2004年3月1日以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见合医改[2004]1号文)
     6.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单位重新就业后以及再次发生失业,如何参保?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单位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负责为其参加(接续)医疗保险;再次发生失业的,应当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见合医改[2004]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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