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
参保职工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可在市区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在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非处方药可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消费时,要索取医保专用发票。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由其个人当年账户支付,个人当年账户支付不足时,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2001]146号文规定共同承担。
二、特殊病门诊治疗
1.下列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比照一次住院处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八种(暂定);2.办卡和就医程序:参保人员应先填写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参保人员持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到本市三级定点医院鉴定(精神病由专科医院鉴定),由该院对其申请特殊病种门诊予以认定、加盖院医保办公章;由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院持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和申请人照片1张(1英寸)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患八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治疗,治疗时应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和特殊病种门诊卡;3.医疗费用结算,可以实时或定期与其选择的定点医院比照一次住院结算医疗费用。即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住院
1.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2.参保人员须将本人医保证交医院临时保管;3.参保人员出院结帐时,医院应归还医保证,并在医保证上登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结算单经本人或家属签字;4.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上,封顶线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5.超过封顶线以上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