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某中学一名退休教师来信咨询:单位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精神?另外,单位和个人缴费是按几年前工资标准,低于目前的工资水平,是否会影响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水平?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答:根据市政府合政[2001]146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支付的由单位承担80%,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企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助办法。所以,该单位应按文件精神对其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至于具体补助标准,则由该单位自行制定。
由于我市医保运行两年来政策调整较大,缴费基数一直未调整,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都还是按参保时的工资标准缴纳的。但从今年7月开始,缴费基数将每年调整一次。缴费基数未调整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其住院医疗费用仍然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