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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后将按首次参保处理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一参保人员来电咨询:自己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缴了8个月的费用,后因故中断缴费达一年以上,听说,以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就作废了,是这样的吗?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参保人员在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该参保人员缴纳了8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其间如果住院治疗,那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可为其支付27328元,大病救助基金最高可为其支付15万元,但如果停止缴费,其待遇也相应停止。如果其间没有生病,那么,其缴纳的医保费,即纳入了社会统筹,为其他生病住院的参保病人提供了医疗保障。根据《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3】3号)规定,“参保人员应按月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在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后即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在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自补缴之月起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在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续保的,按首次参保处理,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不再计算。”因此,该参保人员中断缴费1年以上,并不是说缴的费用作废了,只是以前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按首次参保处理。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确保自己能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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