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哪些照顾性政策?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失业人员可按10%或6.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10%的比例缴费的,按缴费基数的3.5%建立个人账户,按6.5%的比例缴费的,暂不建立个人账户。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1)2003年5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2003年7月1日前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2003年5月1日后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3)2004年3月1日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2004年5月1日前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4)2004年3月1日后失业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