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一退休人员问:我是一名在合肥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请问在异地如何看病?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答:根据《合肥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参保人员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随配偶、子女在异地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办理医保异地安置手续。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应由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为保障异地门诊就医、个人账户资金仍划入原个人账户商业银行存折中以便支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住院,应在五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0551-3536361),住院医疗费应在一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等,到医保中心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患有八种特殊病种(冠心病、精神病、高血压三期、肝硬化、糖尿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的,经我市三级医院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后,到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门诊治疗卡(已领取的特殊病门诊治疗卡仍然有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治疗特殊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凭医保证、特殊病门诊卡、病历、处方和医疗费发票等到医保中心结算。
在外地参加医保,退休后回合肥居住的,如何享受医保的政策应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