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百姓百事版刊登了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部分内容,不少读者纷纷打来电话就一些问题进行询问,针对读者的疑点问题,本版在此作详细解答。
1.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机关和依据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3.参加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