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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内容之二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五、关于工伤职工的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康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工亡待遇: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条例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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