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缴费标准和参保登记
七、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八、用人单位何时参加生育保险?
答: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九、用人单位何时变更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答: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终止或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十、用人单位如何进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答:(一)、新参保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2、银行帐号证明;3、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缴费单位携带地税部门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用工登记备案花名册》填报《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到市征缴中心登记科(兴泰大厦5楼16-20号窗口)办理参保登记。(二)、已办理社保登记的单位。已办理社保登记但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需持《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加“生育保险”,然后单位携带地税部门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回到市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险种增加。
十一、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能否补办?
答:可以补办。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登记的,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足额补缴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期限至现参保登记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十二、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能否补办?
答:可以补办。但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十三、生育保险是否随职工个人进行转移?
答: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决定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随职工个人转移。
生育保险待遇
十四、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