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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是否有规定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二十、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是否有规定?

答: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十一、哪些情况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基金不予支付?

答:在下列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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