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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分流政策解答(三)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问: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和时间,以及待遇等有何规定?
    答: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仍按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执行。鉴于市政府确定的22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点工作已满一年的实际,经研究,凡确定为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职工,2004年6月30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周年内且工龄满20周年,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日期仍按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规定的日期,即2002年12月31日执行。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含试点单位)提前退休职工2002年12月31日后至2004年6月30日止,按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增资部分,不纳入计算提前退休费的基数,可按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有关政策增加退休费,并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改制单位按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向社保机构缴纳至法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已完成改制转企并办理社保接续手续的提前退休职工,其退休费标准的增加,由社保机构直接核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在实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不再执行。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核定的退休费标准发放退休费,此后继续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整退休费的有关政策。
    为保持相关政策的一致,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不缴纳退休费调整年增资150元的规定;其提前退休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免于征缴,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的比例计提法定退休年龄时保险金总额,一次性缴纳给社保机构。提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金,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在职人员标准一次性缴纳,法定退休年龄后按退休人员标准一次性缴纳。
    确定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办理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政策性安置残疾人的病退和生活补助等审批,以及有害工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的提前退休审批手续,人事部门不再受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女干部,符合按工人条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按合事改办[2003]2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其退休费按事业单位同等工人标准重新核定,具体办法: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就近就低套入高级工岗位工资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正科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就近就低套入中技工岗位工资标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就近就低套入普工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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