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原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保险以及管理等有那些规定?
答: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离退休人员的政策,仍按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2002年12月31日至2004年6月30日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时间,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原则上可参照2002年12月31日前正式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此间,按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增资部分,不纳入计算退休费基数,按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有关政策增加退休费,由社保机构审核发放。改制转企单位按正式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向社保机构缴纳10年养老保险金“双基数”部分、医疗保险费及其他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已经完成改制转企(含关闭、撤消)的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调整,以及提前退休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后退休费的增加,人事部门不再审批,由社保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办理。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含关闭、撤消)后,离退休人员统一由其主管部门管理,退休人员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规定,逐步移交社区管理。未正式移交前,由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机构托管或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待移交社区后,临时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所需费用从资产处置资金中预提。改制转企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发放,由事业单位社保机构支付或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