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新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中, 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同时《条例》考虑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差异性,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1)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6)法律、法规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条例》还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等具体程序规定。
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切实保证各项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顺利实施,《条例》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规定以及阻挠劳动保障监察、阻挠劳动者组建工会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