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市各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已吸纳6600多名“4050”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帮助他们实现了再就业,为方便“4050”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掌握政策,同时进一步规范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的运作,我们特编辑《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政策答疑》,将陆续刊登。
1.为什么要求街道成立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型公司)?
答:政府成立劳务型公司,主要是希望通过社区就业帮扶形式,使所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以下简称持证“4050”人员)中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服从安排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寻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
2.政府给劳务型公司哪些优惠政策?
答:劳务型公司每吸纳1名持证“4050”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政府给予劳务型公司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每月还给予300元/人的岗位补贴。
3.劳务型公司是什么性质?
答:劳务型公司可以由街道自行成立或指定,但劳务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街道办事处负责对“4050”人员托底安置政策执行情况及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劳务型公司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它的主要任务是把辖区内所有持证“4050”人员吸纳进来,然后再找寻合适的工作岗位,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帮助实现再就业。
5.劳务型公司吸纳的对象是谁?
答:劳务型公司原则上首先必须安置本街道辖区内持证“4050”人员中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服从安排,但却未找到工作的人员,对不想就业、无就业能力或不愿接受劳务型公司管理的持证“4050”人员,不属劳务型公司吸纳的范围。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劳务型公司将劳务派遣服务面扩展到下岗失业的非“4050”人员及失地农民和其他无业人员。
6.“协保”人员能否加入劳务型公司?
答:能。但由于“协保”人员社会保险仍由原单位缴纳,只能与劳务型公司签订《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
7.下岗失业人员加入了劳务型公司后,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加入了劳务型服务公司,就与劳务型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就是公司的员工,不管以后被派到哪个单位上班,与劳务型公司始终都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8.听说持证“4050”人员只要到街道劳务型公司登记,就可以享受补贴、办保险,有这回事吗?
答:没有这样的政策。持证“4050”人员,若无工作,本人有就业愿望且有就业能力的,可到劳务型公司登记,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由公司按规定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如已有工作或没有就业愿望、无就业能力或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公司不予吸纳安置。
极少数劳务型公司对已登记的“4050”人员长期不安排工作,又不足额发放450元/月的劳动报酬,以及不发工资、仅办保险等做法,是不对的。若有这些现象发生,希望“4050”人员积极举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认真调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