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文件, 对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失业备案手续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目前,我市部分改制(破产)企业在人员分流过程中, 一些人员在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企业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备案手续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为其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使这部分人员无法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为妥善解决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或在办理失业备案手续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问题,现就有关操作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二、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七日内为其办理失业备案手续。三、职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在向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失业备案之前职工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接收职工档案后,将其档案移交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不办理失业登记,直接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为其办理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相关手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人按规定缴纳医疗救助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元, 全年一次性足额缴纳),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女未满55周岁的,本人按照《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3]3号)的有关规定,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 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四、属于第三条范围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由原企业在移交职工档案时, 按每人600元标准一次性交至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