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23问:我朋友在某公司工作已 8年了,公司允许她请产假半年,但现在还在哺乳期内,就不让她上班了,并且产假内没有任何待遇,怎么办?
答: “女职工保护,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符合晚育的初产妇、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一个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休假按病、事假处理”。公司没有落实产假期间待遇,当事人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24问:我今年4月到公司工作, 6月下旬已转正。公司一直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6月25日突然辞退我。我要求其支付我下个月工资和这几个月工资的2倍份额,公司拒绝,我该怎么办?
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照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你工作满一月后,就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直至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你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下个月工资于法无据,故不能得到支持。
25问:我2006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有假如乙方违约需要缴纳违约金。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再按新法递交辞呈,原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
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专项培训经费和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于你与原用人单位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既不涉及专项培训费用,又无竞业限制的情形,故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而变成无效条款,所以你在2008年1月1日后履行了法定的辞职手续,不需要再按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6问:我1981年工作, 2000年调入现在单位,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要我们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我是否需要签这份合同?
答: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既是每个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而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合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所以你应该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做个知法守法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