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就业培训
1问:“4050”人员能否享受托底安置政策?
答:政府鼓励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年龄最晚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止)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中,身体条件较差、技能单一,就业困难的,可以通过申请公益性岗位,或加入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采取政府帮扶的形式,实现再就业。
2问:我已与劳务型服务公司签订协议,明确社保由公司缴,不要个人缴,但现公司从个人工资中扣除部分保险费,是否合理?
答:政府要求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安置员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每月确保劳动报酬不低于582元。在此基础上,员工承担个人保险部分不超过11%(分别为养老8%,医疗2%,失业1%),不违反政策。
3问:《再就业优惠证》丢失能不能补办?
答:《再就业优惠证》丢失原则上不能补办。对因特殊原因遗失的,由本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后,携带遗失启事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申请补办。街道核实后,将你已享受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在补办的《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注明,再将补办好的证发给你。
4问:《等级证》和《操作证》有何区别?
答:等级证,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该证为劳动者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资格凭证,作为劳动者就业上岗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在全国范围内通用。该证共分五个等级,分别是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该证无有效期的限制,不需年检和复审。
操作证,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从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制冷与空调、高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特种作业需持此证。该证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资质证件,有效期6年,每2年复审一次。
社保征缴
5问:我是1996年的下岗职工,1999年再就业后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养老保险,现在单位愿为我补缴1998年到2007年的养老保险,想问一下需个人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利息由谁承担?
答:职工在用人单位就业时,用人单位应按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单位及职工可以补缴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相应产生的利息分别由单位和职工承担。
6问:社保卡与身份证的名字不一致,是否有影响?
答:参保人社会保障卡与身份证姓名应当一致。若不一致,可凭身份证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更改姓名,重新办理新卡。
7问: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为什么退休后个人还要每月缴纳15元的大病救助费?
答:用人单位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全员(含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保险。作为以个人名义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退休后,不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要按年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180元(15元*12个月)。
医疗保险
8问:以个人名义参加医保的参保年龄和缴费年限有何限制?
答: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需合肥市户口,无年龄限制,每年一次性缴费,保险期一年,每年续保。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需合肥市城镇户口、已参加我市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9问: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有何区别?
答:个人参保可根据本人的经济情况自由选择。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4%、报销限额每年高达2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最高可达80%,报销限额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每年10万元,其他居民每年5万元;但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水平高,每年缴费千元以上,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水平低,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享受一类低保人员和重症残疾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只需3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20元。
10问:今年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比去年有哪些优惠?
答:(1)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一类低保、重度残疾人员提高20%。(2)连续缴费满一年后,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累计增加不超过10个百分点。(3)为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建立20元的医保个人账户,用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治疗。(4)对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并住院的,医疗费纳入住院医疗费一并结算。(5)扩大门诊特大病范围,从10月1日起,除肾透析外,再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九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范围;并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由原来的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扩大到所有参保居民。(6)扩大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范围。
11问:2008年职工医保特殊病又增加了哪几项,是否包括类风湿性关节炎?
答:包括。今年6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特殊病在原8种门诊特殊病(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的基础上,增加了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将病种扩大为11种;9月份,又将乳腺癌内分泌治疗纳入特殊病门诊治疗范围。
12问:老伴患癌症多年,职工医保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恢复后,负担加重,是否有救助政策。
答:考虑到我市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恢复后个人负担加重问题,我市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是月养老金在88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均可按50%进行救助,年最高限额为600元;二是对住院个人支付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超过本人年养老金收入的25%以上部分,按85%给予救助,年最高限额3000元;三是增加对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患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救助,对其特殊病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个人支付部分进行救助。
13问:孩子患重病,先在本市某医院看病,后转入外地医院治疗,花费40多万元,职工医保能报销多少?
答: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5万元,大病救助基金限额17万元,即一个年度内医保基金可支付到22万元。
农村保险
14问:我是2005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中有1.8万元用来买社会保险,现工作单位为我买了养老保险,退休后是不是可以享受两份养老金?
答: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两份社会保障待遇。你所说的 1.8万元是2004年以后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其中1.2万元进入社会统筹基金,0.6万元进入个人账户。如果是单位缴费参保,你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你本人;不能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15问:我今年已经63岁了,2004年土地被征后拿到1万2的自谋职业安置费,目前还没有领到失地农民每月260元的养老保障金,家中还有31岁的残疾孩子,自己又没有退休金,生活非常困难,希望尽快领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答:如果情况属实,可以向社居委(村委会)申报登记,本人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户口本及身份证。经乡镇(街道)、区、市审核确定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从次月起可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16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是如何享受的?
答:对于以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政府给予不超过1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人。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每年7月办理一次,10月份起,被征地农民可以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17问:如何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
答:本人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在每年7月向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地税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社会保障缴费凭证、缴费记录卡原件及复印件。
维权监察
18问:我在某公司干促销员4年,至今没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社保,是否违法?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公司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你可以到单位所在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去举报投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19问:所在公司说要在试用他三个月后,再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到试用期满后才能进行维权?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存在先试用后订立书面合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就构成了违法。你可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而不必等到三个月后维权。
20问:最近,单位以负责人外出为由拖欠员工工资,迟迟不发,如何维权?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你可直接以书面形式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依法进行维权。
21问:我在超市工作两年,但社会保险一直没办,经协商,超市答应从现在开始办,但要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不知是否违法?
答: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将其承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由劳动者承担,排除了自己法定义务,属违法行为。
22问:所在单位规定,超过40岁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答:此做法是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对此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依法进行维权。
23问:我朋友在某公司工作已8年了,公司允许她请产假半年,但现在还在哺乳期内,就不让她上班了,并且产假内没有任何待遇,怎么办?。
答:“女职工保护,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符合晚婚、晚育的各延长一个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休假按病、事假处理”。公司没有落实产假期间待遇,当事人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24问:我是今年4月到公司工作,6月下旬已转正。公司一直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6月25日突然辞退我。我要求其支付我下个月工资和这几个月工资的2倍份额,公司拒绝,我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照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你工作满一月后,就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直至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你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下个月工资于法无据,故不能得到支持。
25问:我2006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有假如乙方违约需要缴纳违约金。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再按新法递交辞呈,原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专项培训经费和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于你与原用人单位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既不涉及专项培训费用,又无竞业限制的情形,故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而变成无效条款,所以你在2008年1月1日后履行了法定的辞职手续,不需要再按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6问:我1981年工作,2000年调入现在单位,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要我们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是否需要签这份合同?
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既是每个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而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合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所以你应该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做个知法守法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