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6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88号令)和《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3]3号)的规定,现对失业人员住院治疗医疗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失业前,如已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其失业后,原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职工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失业后,应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重复享受医疗补助金。
四、失业人员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