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问:用人单位可以用“末位淘汰制”辞退劳动者吗?
答: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法定解除权。实践操作中,很多企业将“末位淘汰”与不胜任工作下法定解除划等号,认为员工只要经过考核被排在末尾就当然属于“不胜任工作”,事实上,这是一个理解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