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9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9年2月20日入职某广告设计公司,双方订立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19日劳动合同到期,广告设计公司通知不与吴某续签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吴某提出其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因工作繁忙,未能休带薪年休假,公司应支付相应补偿。广告设计公司认为,吴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公司无需补偿。吴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广告设计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2500元。
【案件解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跨1个年度安排,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放弃未休年休假补偿。本案中,吴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广告设计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吴某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