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就申报稽核200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作出台文件,主要内容是:
一、申报稽核的范围
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单位。
二、申报稽核的内容
稽核缴费单位是否按有关文件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扣除人员增减变动因素后,是否与2003年度劳动情况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相符。
三、申报稽核程序
缴费单位于2004年3月10日前到合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名称变更后为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领取《2004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可携带软盘拷贝),以及《2004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2004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填写完毕后,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单位应保存公示材料,公示后的缴费基数再由职工本人签字;《2004年度职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应经缴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缴费单位工会签章。缴费单位务必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上述两份报表和公示材料申报至基金征缴科,申报时请一并携带2003年度劳动情况年报和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各复印1份)。
各缴费单位务必认真如实填报《2004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及《2004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基数的总和(医保单位缴费基数另行计算)。缴费个人以本人2003年度(2003年1月-12月)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底期间的缴费基数。2004年上半年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以参保当月缴费基数为准延续至2005年6月底。工资收入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省劳动厅等五部门《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等规定执行。
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缴费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300%的,按300%计缴。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缴费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或《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缴费单位在领取申报稽核缴费基数资料同时,请一并领取《2003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及时发放给职工本人核对留存。职工签领个人账户对账单的花名册,由单位妥善保管,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定期检查个人对账单发放情况。单位或个人发现个人账户有错误的,要在6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查对、更正。凡在60日内没有反馈的,视同对账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