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突出,在维护民工权益的实践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应熟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妥善解决彼此间的纠纷。尤其是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某些施工项目承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时,私人包工负责人经常存在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现象,而民工找到总承包方讨要工资时,总承包方常会拿出与私人包工负责人签定的合同,以所谓的承包合同来掩盖事实的劳动关系,把责任推给私人包工负责人,拒绝支付拖欠工资。针对以上现象,劳动关系双方要澄清以下事实。第一,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贷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何谓用人单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明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由此可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者就不能称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其之间也就构不成劳动关系。第三,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承包,发包方对私人承包方负有监督、规范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