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人员参加医保后符合什么条件可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如何办理?
答:退休后回原籍或随配偶、子女在异地生活一年以上的参保退休人员可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首先应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经原单位或街道确认后,向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证》。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如何选定其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答:应在居住地确定三家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住院及特殊病门诊治疗医疗,经该医院及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签章后,报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由其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4.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如何住院?
答:应在其确定并报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异地医院住院,在住院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应及时通知我市医保经办机构。
5.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医保证、出院小结、医嘱(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发票等凭证,到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凡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的规定结算。即在三级医院住院: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为3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门槛费;在统筹基金以上,封顶线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共同承担。个人承担比例为5%,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超过封顶线以上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救助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个人承担5%,10万元至15万元,个人承担2.5%,其余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在二级、一级医院住院按在我市相应等级医院住院的规定结算。
6.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其确定的异地定点医院治疗特殊病,一个年度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处理。即凡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和个人按住院的比例支付。当年7月和次年1月,凭特殊病门诊治疗卡、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发票等凭证,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