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5.职工名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 《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6.连续工作满10年期限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答: 《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7.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 《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于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
答: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以外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答: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0.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劳动标准应如何执行?
答: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
事项,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
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
其约定。
1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如何确定?
答: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哪些?
答: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13.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应如何处理?
答: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