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2008年6月1日,我市调整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患病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办法。调整后的医疗救助包括三个部分:1、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救助,月养老金在88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含低保退休),个人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包括特殊病门诊的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可按50%进行救助,年最高限额600元;2、住院医疗费用救助,一个年度内,住院个人支付的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含个人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和特殊病门诊的起付标准),超过个人年养老金收入的25%以上部分,按85%给予救助,年最高限额3000元;3、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患者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救助:一个年度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患者特殊病门诊个人支付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从2009年起,市医保中心调整了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金的报销方式。医疗救助金由医保信息系统按政策规定筛选、计算后,救助对象若是企业退休人员,直接划入本人的养老金账户;若是尚未退休或事业单位退休暂无养老金账户的,市医保中心将为他们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存折(卡),划入医疗救助金,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即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今后,救助对象不用再携发票、清单等向市医保中心申请,也不用领取现金支票到特约银行网点兑现,直接持存折(卡)就可以在各银行网点领取到本人的医疗救助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