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近日,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转发国家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文件,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作出新规定。
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民优字[2007]89号文件规定执行。(2)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劳社[2007]15号文件规定执行。(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调整为:(1)工作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2)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3)退职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4)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规定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