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问:《劳动合同法》如何保障劳动关系的依法建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该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标准是用工,只要有用工的法律事实,劳动关系即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该法以加重用人单位管理责任和违法经济成本的方式设置了两项措施----根据该法第十四条三款和第八十二条一款的规定,一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外,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