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问:参保期限怎么规定?
答: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参保以建筑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工程延期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在合同工期到期前及时申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参保期到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问:参保人员如何管理?
答: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时,应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其上岗前及时报送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
问: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如何认定?
答:农民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业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业企业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保险待遇及有关费用由该单位承担。
问: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建筑业企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次日起,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即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工或其供养亲属也可申请采取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在计发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其本人工资按照农民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