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1.问:我公司于2005年10月参加生育保险,我是2006年10月中旬生孩子,到何处报销生育费用?
答:根据《关于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几项规定的通知》(合劳险[2000]132号),参保企业为其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的,若职工生育,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经查:来电人在分娩时生育保险费已交满12个月。因此,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可由生育基金支付。请单位经办人到市工伤生育中心领取《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在生育60天内,携带生殖保健服务证、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院小结和费用发票等材料,到我中心办理生育待遇审领手续。
2.问:晚婚女职工所享受的90天生育假是否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生育保险金该如何领取?
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细则》第八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生育保险金目前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若您还有问题,请打电话2630089,2636700。
3.问:我爱人已在合肥参加生育保险,想回老家生孩子,还能拿到生育津贴吗?异地生孩子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生育保险足额按时缴费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你提出的异地生产目前尚不需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生育后2个月以内必须持相关材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4.问:我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现在我想上学辞去工作,不知生育保险是否可以转个人缴纳,对以后个人生育报销是否有影响?
答: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你离开单位后,不能转为个人缴纳。至于以后你的生育费用,要根据你将来工作单位是否参加生育保险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