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问: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享受一次性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长期支付待遇:(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2、3、4级伤残分别为24、22、20、18个月本人工资。(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2、3、4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计发。经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一次性支付待遇: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1、2、3、4级分别为280、250、220、190个月;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1岁,按对应等级减少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