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出台文件,就进一步规范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作出规定。
一、缴费单位办理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 (一)缴费单位申请办理退费程序。
1.缴费单位向征缴中心提出办理退费的书面申请;2.征缴中心业务科室对退费申请及所附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经审核应予以退费的,开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况核定表》并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主任签署意见后,于每月18日前连同所附资料一起交基金管理科;3.基金管理科对业务科室传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可以退费的,签署意见后交中心主任审批,并于每月22日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况核定表》送往相应的管理中心办理退费。
(二)缴费单位办理退费应提供的资料。
1.单位退费申请。退费申请的内容应包括:退费原因、退费金额、应退费时段、缴费单位账号(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2.申请退费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造成重复缴费或多缴费的相关的业务凭据;4.重复缴费或多缴费的有关财务缴费资料;5.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缴费个人办理多缴社会保险费(或符合一次性退费条件的)退费业务。 (一)缴费个人申请退还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1.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避免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时,发生重复缴费的;2.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发生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3.参保人员所在现单位与原单位缴费时段重复的;4.参保人员属于出国定居,在职死亡,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返乡的。
(二)缴费个人申请办理退费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缴费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其中属于上述第3、4条的缴费个人应携带材料直接向征缴中心提出申请);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退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定应退费金额,签署意见后由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征缴中心业务科室复核;3.征缴中心业务科室对退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和中心主任签定并加盖中心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交退费申请人;4.退费申请人携带经征缴中心审核后的相关材料分别到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费款。
(三)缴费个人办理退费应提供的资料。
1.符合上述第1条的缴费个人应提供:填写完整的《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一式四份,地税部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费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保障手册》;2.符合上述第2条的缴费个人应提供:填写完整的《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一式四份、地税部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缴费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保障手册》;3.符合上述第3条的缴费个人应提供:填写完整的《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一式四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市内转移介绍信》或职工统筹外转入清单、缴费个人书面申请材料(需现单位与原单位签章)、缴费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保障手册》;4.符合上述第4条的缴费个人应提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市内转移介绍信》、出国定居材料(在职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农民工退保需提供农民工本人退费申请)、缴费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