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少数参保职工反映因单位未在规定的缴费期限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能按月及时划拨到账的情况。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82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参保人员自履行缴费义务后,从次月起方可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每月从缴费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信息流程是:参保单位每月1-10日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中心每日前往合肥市人民银行国库处取各单位缴费回单并及时计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29日征缴中心根据当月各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到达医保财政专户情况,确定次月医疗保险享受待遇名单传递各定点医院,同时生成医保个人账户划拨额传递到市商业银行代发到每位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存折内(2006年4月起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将计入社会保障卡,不再划拨到个人账户存折内)。所以说,如果单位未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就会造成单位参保职工中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也无法及时划拨到位。
为确保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执行,务必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