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2006年1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两年以下的,可选择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试行办法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办法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