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03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合肥网 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发布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新规定已下发全省法院实施。此前,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的老标准制定于2002年。与老标准相比,“数额较大”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数额巨大”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入罪门槛提高后,有市民担心敲诈勒索现象会增多。还有市民问,如果有人每次敲诈勒索都控制在3000元以下是否就逃避刑罚了?据记者了解,市民对此完全不用担心,一方面,对于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并不受敲诈勒索金额的限制;另一方面,有7种情形按减半入罪。也就是说,只要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7种情形的,敲诈勒索在1500元以上就入罪。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也有了变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提高至2000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提高至5万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提高至4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