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23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符合条件的来肥务工人员也将可以在合肥申请临时救助。昨天,合肥市民政局公布了《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按照《细则》,凡由于家庭成员生病、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均可申请获得临时救助。今后,临时救助对象将不仅限于低保边缘家庭,同时,符合条件的来肥务工人员也可以在合肥申请救助。
[救助对象]
不再以低保边缘户为条件
记者了解到,此前,合肥市临时救助政策的对象范围曾限定为,持有合肥市区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并且长期居住在本市辖区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所谓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每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且低于1.8倍的家庭)。
不过,昨日公布的《细则》中,低保边缘家庭和户口等词语都不见了踪影。
根据《细则》,临时救助对象为,由于家庭成员因病、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以及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此外,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今后,临时救助的对象将不再以低保边缘家庭和常住户口为前置条件,也就是说,所有的家庭,凡遇到因病、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获得救助。”合肥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救助范围]
四类情况可获得救助
根据《细则》,因四类情况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可以获得临时救助。
具体来说,一是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的;
二是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的;
三是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此外,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不过,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原则上不在该项救助之列。
[救助标准]
最高为低保标准的6倍
根据规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同一事由享受其他部门相关渠道救助的,包含在内)。特殊情况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低保标准的6倍,若按照合肥现在的低保标准410元/月来计算的话,即为2460元。
具体来说,若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的6倍;因就学或突发灾害导致生活困难,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的3倍;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救助,不超过低保标准的2倍。
紧急情况先救助后补手续
[救助申请]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人户分离者需提供居住满一年以上证明(租房证明、工作证明、邻里证明)。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审批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区民政部门授权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