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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能擅自另收费用

时间:2011-08-28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昨天省消协公布一起消费投诉,叶某、冯某、阮某等多人投诉,均称自己去年在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签了认购书,并预付定金5万元。近期开发商通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却要求每人还要额外收取各项费用共计7328元。开发商称自己当时房价卖得过低,并且收费项目在认购书中,双方有约定。

    据查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对房价的相关规定,房价可随市场行情而定,但另增加收费项目不符合政策规定,开发商最后同意如数退回向68位业主额外收取的费用,共计近33万元。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第3条规定,商品房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除外。而省物价局统一制订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中明确规定,水、电、有线电视、单元可视对讲属于房价内配套产品,不能另外收取费用。

    王超 本报记者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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